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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2-12-28 09:10:46
保全担保申请书

保全担保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全担保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保全担保申请书1

一、诉讼保全反担保申请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诉被告姚xx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xx)深南法民x初字第xx号,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我自愿以我名下的下列财产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xxx万元为限。如因原告申请错误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我同意以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xxx

xx年x月x日

担保财产:

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

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开户名称:xxx

房产名称:xx市xx区xx花园xx栋xxx室

权利人:xxx

房产证号:xxxxxxxxxxx

二、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1、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2、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请求事项:

1、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2、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保全担保申请书2

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

担保人: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人愿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如因保全过错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3

申请人: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免担保申请书

保全担保申请书4

申请人:闵**,男,汉族, 194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0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32000662201801000****,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世明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5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建立和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维护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规定得比较简单。那你知道财产保全反担保书范

担保人:

被担保人:××××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与×××××××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有限公司本担保书中注明的财产,担保人愿提供

作为担保财产,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

二OXX年 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6

XXX市XXXXX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 :

于某某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于某某已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人自愿以自有房产一处(房产证________号,价值________万元)为于某某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敬请准许。

申请人:

20xx年2月4日

(本文件手写无效)

担保人:

20 年 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7

担保人: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事项

担保人以自有 提供保全担保。

事实与理由

担保人与被告 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且担保人向贵院提出了保全查封申请。现担保人以自 提供保全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xx朝阳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8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ΧΧ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

保全担保申请书9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注解:此处应填写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在辖区,并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

附:1、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紧急的证明材料。

2、请求保全的财产线索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10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致 函

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购销合同定购的四台电梯中首先发货贰台(十七层十七站)型号为:NO.1-2,型号EDL-508K/VF,载重1000Kg,速度1.75m/s,在上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 特此承诺。

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11

担保人:

被担保人:××××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与×××××××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有限公司本担保书中注明的财产,担保人愿提供**作为担保财产,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

  二OXX** 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12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籍贯) ,住址 ;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日,(籍贯) ,住址 ; 联系电话: 。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

特此申请。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13

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xx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 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xx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 00四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 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xx)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 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年 月 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14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1389837070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保全担保申请书15

编号: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

被担保人与_________(下称被申请人)之间_________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的财产(财产线索见本担保书附注)。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附注的财产,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保全担保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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