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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22-07-23 01:09:49
【精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汇总10篇

【精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汇总10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怎样写好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现代社会当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一个凸显的问题已经不是某个国家特有的,而是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问题,都在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做出努力。

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现状。

1、美国人吃惊地发现其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状况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正在成反比例发展,美国人对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

2、在英国的教育发展历史中,宗教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英国青少年的道德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情况的日益复杂与多元化,社会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的要求日益增强,光靠宗教的力量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目前,英国青少年的犯罪率正逐渐增多。因此,英国政府拟向伦敦 100 多所学校派全日制驻校警察,其任务主要是负责学校治安,同时在学生中开展反毒品和公民道德教育。可见,英国的思想道德教育也面临着重大的危机。

3、青少年的道德水平和公民意识急剧下降。这已经引起了法国民众和政府的重视,提高公民道德教育水平,改革现有的公民道德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精神的呼声越来越大。

4、新加坡实施的是道德教育与公民教育一体化的思想道德教育模式。新加坡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社会公民。

二、国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及我的建议

(一)加强对儒家伦理道德的继承和发扬我国是儒家思想的发源地,儒家思想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在我国代代相传,是我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和思想宝库。进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不能把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抛之于脑后。虽然儒家思想残留着很多封建思想,但是儒家思想中那些具有时代价值的内容仍然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注重把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与当代的时代精神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从而形成具有时代精神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如注重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培养人的平等、尊重、团结和协作的意识,培养人的国际理解与关爱精神等等。

(二)改革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使其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

(三)采取以课程为主,辅以各种道德实践活动的道德培养模式。

(四)完善思想道德教育途径,注重发挥社会与家庭道德教育的功能与责任。

三、结合我园实际开展的未成人思想道德教育课程。

第一,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重新确定道德教育的内容序列。我幼儿园主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实际的思想道德教育。比如根据传统节日来制定不同年龄段的教育,如母亲节,我们引导三岁以下的婴幼儿知道妈妈对自己的喜爱和关心,自己也要爱妈妈,要跟唱一首歌如《我的好妈妈》,或者通过涂色一朵花来送给妈妈表达对自己妈妈的喜爱;而对于四岁以下的幼儿,我们重在引导他们认识妈妈每天的繁琐而细致的关怀工作,妈妈对家庭的付出等等,要求幼儿能自己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减轻妈妈的负担,表达对妈妈的爱;学习主动关心和照顾妈妈,做个小大人而对于六岁左右的学龄前儿童,我们则重在引导他们完整讲述出妈妈的优点和不足,认识妈妈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此类尊敬长辈、关爱家人或者同学师长的思想品德教育我们多数在母亲节、父亲节、重阳节、教师节、五一节、六一儿童节、妇女节中去实施。

第二,注重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品质,如礼貌、尊重、勤奋、谦让、遵守纪律等。所谓校园无小事,处处皆教育就是这个道理。此类教育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去无意渗透。其中,选择专业规范的思想品德教材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中,爱国题材、诚实等品质、坚强乐观、团结互助、友好相处、有宽容怜悯之心等也是幼儿园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我幼儿园也曾今尝试诵读弟子规、三字经等国学经典,传递和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

第三,学校要严格按照对学生的道德规范的要求来要求教师以及学校的行为。同时要求家长的配合,成人的正面示范就是活的生动的模范表率,例如:绝大部分孝顺爷爷奶奶的父母一定会教育出关爱爸爸妈妈的宝宝,成天吵闹的家庭多半会造成一个没有爱心的孩子等,家园共育会让思想道德教育成效事半功倍。

以上我是学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机制建设的点滴体会,希望我自己能在不断的学习中成长进步,更希望我幼儿园的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能日见成效,不断完善。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进行完本次新课标的学习,我收获颇丰,我深刻领悟到,教师的指导一定要和学生的思考形成共鸣。正如古人所说“水本无华,相荡乃成涟漪;石本无火,相击而生灵光。”要想形成共鸣,首先就要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学生对学习没有兴趣,教师再怎么引导,也是劳而无功。我的收获总结如下:

一、课程性质明确定位。

其定位是“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长期以来,语文课程的研究和实践陷入了一定的误区。现在理论研究者普遍倾向于认同将“言语性”作为语文课程、语文教学最核心、最本质的属性。语文教学的目标指向是语言文字运用,使学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在此过程中,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促进自身精神成长。这就是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语言文字运用”仅在前言中就出现了四次。新课标从“语言文字运用”的领域、能力规范等角度进行了全面论述,而且将重视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培养的思想体现在课程标准的各个部分,这是实验稿中所没有的。这些论述,表明了语文课程应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更加贴近了语文的本质,学科特点更加凸显,课程目标更加具体和明晰。这对于切实纠正语文教学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非语文、泛语文的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加强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

纵观语文教学的历史,在古代,说某人能写一手好字,写书信,这人的语文素养就好,可见古代私塾的语文教学目的是何其简单。虽然简单却包含了教会做“人”的基本能力这一亘古不变的道理。因此,语文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为学生的将来学习和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种基础,就是说说写写、读读背背。当前在语文教学中许多老师受教育部门的统考和评价体制的束缚,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小学语文教学较大程度上仍在“讲”、“练”、“考”中兜圈子。小学语文教学的目的应该回归到培养学生的基本素养上来,这才是语文教学返璞归真的要义所在。

语文新课标明确提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 ……此处隐藏9327个字……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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